原告:孔某本律师为原告孔某的代理律师。被告:魏某被告:钟某原告孔某诉称,2017年6月20日,被告魏某因资金周转需要,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,月利率1%,并承诺与2019年6月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刘X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温X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赵X。本律师为被上诉人赵X的代理律师。事实和理由:1.刘X与温X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。2018年10月1日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高X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李X本律师为被上诉人李X的代理律师事实和理由:一、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使用权仍未确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。1.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... 查看详情 >>